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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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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說到救火,可以給大家簡單的科普一下,在我國古代,消防隊叫做掌管火事的部門,雖然前文書說了,世界上最早的專業化城市公共消防隊,誕生於宋朝。

    但其實,這個部門最早在黃帝時期就已經設立了,他們是火安全的官員。

    當時黃帝在排查民間的時候,就已經提出一定要節制用火,避免火災的發生,所以設立了專門管理火安全的官員,稱為「火政」。

    到了商朝時,有幾座糧倉被燒,火勢不小,出土的甲骨文中有記載,這也是文字出現後最早有關火災的紀錄。

    商朝看到火的厲害,制定了火規,對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復燃後釀成火災的,要處以斷手的刑罰。

    周朝規定,仲春二月,宮廷中掌管用火的官員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鈴,提醒大家防火。

    這也是更夫喊火燭的由i——可能大家在電視劇中都看到過,每到冬天,時近黃昏,街上就會傳i一陣陣「寒冬臘月,火燭小心,水缸滿滿,灶倉清清」的呼喊聲。

    周朝禁火期更是大多吃冷食,不讓做飯。

    春耕了,老百姓不能餓肚子幹活,所以禁火期前就得備好足夠的乾糧。

    春秋戰國時,管仲說管理好「火」是關係到國家貧富的大事之一,並提出了修定火憲的意見。

    那時舉行儀式的人,需用左手舉火把,以減少明火亂動的危險。右手捧碗隨時接灰燼,以防殘火落地亂濺。

    舉火人要坐屋角,因為屋角不是活動的中心,還不准跟別人打招呼,不准講話,不准唱歌,做到專心守職,可以說,對火的管理達到了一定高度。

    漢代,水火盜賊不分家,統一由武官執金吾負責。

    「金吾」是兩端帶鎏金的銅棒,對付難管理的社會問題是很有威懾力的。

    《漢書》中說,西漢長安「每街一亭」,有16個街亭,東漢洛陽24街,有24個街亭。

    街亭和現在的派出所差不多,街亭里有大鼓,有房間,有廣場,可以駐紮軍警,大的可容納幾千人。

    東漢史學家荀悅對於火情的看法是「防為上,救次之,誡為下」,「防患於未然」是從這兒i的。

    唐代負責火情的組織叫「武侯鋪」,分佈在城市、坊間,佈置的消防兵從一二十人到上百人不等,在全城形成一個火情傳達系統。

    滅火工具大多是用豬、牛、羊等動物的皮編織的袋子。

    據說,唐以前都是用這些簡單的工具滅火。

    到了宋朝,火好像不那麼恣意妄為了,世界上的第一支城市消防隊誕生了,組織形式很像現在的消防隊。

    負責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叫廂使。

    當時開封等地火禁很嚴格,半夜就要滅掉一切燭火。

    假如有的人家後半夜燒紙,必須事先告知。

    滅火的兵叫防隅軍,也叫潛火兵,都經過嚴格訓練,專門夜間巡邏督促居民按時熄滅油燈、蠟燭等。

    地勢高的地方有專門的瞭望火樓,白天黑夜不離人。

    一旦有火情,撲救的各支隊配合密切,有的救護、安置受傷居民;有的搶救財產;有的運水滅火,紋絲不亂。

    北宋仁宗時,已經有了水袋、水囊、麻搭等比較先進的滅火工具。

    蘇東坡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時,升級了滅火隊員的配置工具,有棚索、斧、鋸、火籠、火背心等滅火裝備。

    到了明朝,一些城市組建了火兵,主要是防禦敵軍火攻引起的火災和防範其他火患。

    火兵駐紮在城中心或建築密集、人員流動多的地方,配有水桶、藤斗、麻搭、唧筒、竹梯、斧、鋸等救火器具。

    皇帝的東西是不能有閃失的,盛放鑾駕儀仗等器物的倉庫除沿護城河設置外,還建造了絕對可靠的防火隔牆。

    防火隔牆其實是每隔7間房屋空出的一間房,無門無窗,裏面都是夯實的土,厚度達5米。另外,居民的白壁青瓦馬頭牆有防火和防風雙重作用。

    寺廟、祠堂等建築屋脊上怪獸嘴裏吐出的曲折鐵舌頭,防雷火的,也就是避雷針。

    清朝,對於火的管理更科學了。

    康熙、雍正、乾隆時朝,每個防火班人數不下兩百人。

    防火班又叫機桶處,機桶當時是十分先進的引水滅火工具。

    這種國產的救火器又稱「水龍」,一般放在防火班人員的宿舍里,行動時便於攜帶。

    在不少清宮影視劇中,有些火勢是很大的,讓人一看就發毛。

    比如《孝莊秘史》中有個鏡頭,火光沖天,煙霧濃濃的,要是滅火的工具不先進,沒準皇家園子就不保了。

    同治年間,民間自發成立了消防組織「水龍局」。

    清代詩人吳東發看了「水龍」表演後,寫下「數人併力動樞機,呼吸縱送在復右」的詩句,從中看出這個滅火工具不同尋常。

    當然,也沒那麼神奇,水龍的原理其實是一抬一壓的木質手柄,和沙漠地區的井一樣,通過擠壓,裝在桶里的水就會通過軟水管噴出i,軟水管對着火點澆射就能夠滅火,使用起i非常的簡單,也很便捷。

    在同治年間就已經出現了,是比較高級的滅火發明。

    除了水龍外還有洋龍,洋龍是西洋科技的一種技術,它也促進了清代消防的飛躍發展。

    它是從國外進口的一種機械消防裝置,通過蒸汽原理推動泵活塞快速上下抽壓出水,也叫蒸汽機救火車。

    因為是從西洋引進,所以被當時的人們稱為「洋龍」。

    正是因為這種蒸汽救火車的出現,從而推動了消防裝備逐漸步入機械化時代。

    當然,水龍和洋龍其實都很少見,最常見的,還是太平缸,這是明清兩代時,都非常喜歡用的一種盛水工具。

    因為當時紫禁城的房屋都是木質結構,在炎熱的夏天或者陰雨天,打雷的時候很容易起火。

    為了防患於未然,在宮殿前都放了很多大水缸,起火的時候方便及時用。

    所以這種缸又名「太平缸」,或者叫「吉祥缸」。

    在紫禁城中這種水缸大概有300多口,分佈廣泛。

    ………………

    說了這麼多,想必大家對我國的消防發展史已經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了,所以拋卻其他不提,宋朝還真的是一個比較不錯的朝代,很多事情都是從他率先發展出i的。

    比如第一次出現「專職消防隊」,剛才說了,這也是中國最早意義上的專職消防隊。

    當時宋仁宗制定了非常嚴密的防護措施,挑選了精幹的軍士,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夜間巡查,督促居民按時熄燈,注意把不用的火種熄滅,以及排查一些火災隱患。

    如果發現火災要及時報告,並進行合理性的搶救。


    同時,他們就要進行密切合作,運送水、維持秩序、救護以及保護受傷的居民。

    當時的宋人說,「警察有巡尉之官。」這個「巡尉之官」便是中國最早的警察。

    宋代每縣設巡尉一員,相當於警長,「掌閱習弓手(警員),戢奸禁暴」。

    在城市一級,則設立「廂」,「治煙火盜賊公事」,類似於警察局,廂下面置「巡鋪」,又叫做「巡警」,類似於派出所。

    像是前文所說,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餘步,便設置一所巡鋪。

    在東京汴梁「每坊巷三百步許,有軍巡鋪屋一所,鋪兵五人,夜間巡警收領公事」。

    到了後面臨安城的街道上,則每隔二百餘步設一所巡鋪,《夢粱錄》的「防隅巡警」條說。

    「坊巷近二百餘步置一軍巡鋪,以兵卒三五人為一鋪,遇夜,巡警地方盜賊、煙火,或有鬧吵不律公事投鋪,即與經廂察覺,解州陳訟。……遇夜,在官舍第宅、名望之家伏路,以防盜賊。」

    顯然,鋪兵這裏的職責,跟現代警察並無什麼不同。

    「軍巡鋪」還負有火災報警的責任,鋪兵每日在望火樓瞭望,一發現哪處起火,馬上馳報,即由「軍廂主、馬步軍、殿前三衙、開封府各領軍汲水撲滅,不勞百姓」。

    而那些負責撲滅大火的士兵,則是「潛火隊」的「潛火兵」。

    在早期的時候,其實宋代的消防官兵是很專業的,也很有效,比如當時一位大官家裏舉行「夜醮」(祭拜鬼神),大舉燭火。

    站在望火樓上的瞭望員望見後,見「驟有火光」,以為發生了火災,於是不敢怠慢,立即「馳白廂主,又報開封知府」。

    很快,一大隊潛火兵便趕到了這位大員家裏,才知道原i這是一場誤會。

    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,汴梁城的消防系統的反應的確很快。

    只可惜到後i,可能是歌舞昇平太久吧,越i越懈怠了,越i越多的人開始玩忽職守,本該當值不好好當值。

    有的乾脆不在,有的即便i了也不盡忠職守,根本不瞭望觀察,而是在望火樓上睡大覺。

    要知道當時宋朝的「潛火隊」配備有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消防裝備,「如防虞器具、桶索、旗號、斧鋸、燈籠、火背心等器具,俱是官司給支官錢措置,一一俱備」。

    所以只要觀察瞭望的人用心一點,是根本不可能發生什麼大火的,會被即使撲滅在萌芽之中。

    而且他們救火也很有效率,不是蠻幹,比如在救火的過程中,如果遇到火勢過旺、一時難以撲滅的情況,則會根據火勢大小將火源周圍的建築物拆除,留出一段距離作隔離帶,以阻止火勢蔓延(《宋會要輯稿·刑法》),這個方法至今仍在使用。

    京師之外,地方救火的情況在《作邑自箴》、《慶元條法事類》中都有記載。

    包括宋代鄰保之間有救火的義務,通常是諸州縣鎮寨的居民每十家結為一甲,選一家為甲頭。

    將各戶的戶主名錄於一牌,蓋章或畫押後交由甲頭保管。

    火災發生時,由甲頭召集,每家出一人參與救火。

    火滅之後,再按牌點名,檢查是否有人失職不i。

    如果該到而不到,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都要受到懲罰。

    而且火災發生後,「潛火隊」趕往現場救火時,還會享有一些特權,比如路遇高官,可不必避路讓道,「諸應避路者,遇有急切事,謂救火之類,不容久待者,許橫絕弛過」。

    在古代,路上相遇,有民讓官、賤讓貴先行之禮,但「潛火隊」可不受這一禮法約束。

    「潛火兵」救災,不允許半點違慢,「如有違誤,定行軍法治之」。

    如果「潛火兵」在救火過程中受傷,則由政府負責治療並給予獎賞。

    「若救火軍卒重傷者,所司差官相視傷處,支給犒賞,差醫診治」。

    「潛火兵」享有比較豐厚的薪水,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購置、保養。

    「仍以官錢量置救火器具,官為收掌,有損闕,即時增補」。

    至少在當時世界而言,宋朝政府設立的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,是非常先進、卓越於世的。

    同時火災發生後,必追究肇事者、相關負責人、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。

    對肇事者的處罰區別失火與放火。

    失火是因疏忽,放火則是故意而為。

    失火與縱火動機不同,受到的責罰也不同。

    放火的處罰要重,往往大赦時也不會減免。

    有的肇事者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,火起後逃跑。

    為了早日將其繩之以法,宋代制訂了賞罰政策,發動百姓,捉拿肇事者歸案。

    捕到兇手後給予賞錢,寄放贓物、包庇犯人之家當在規定日限內自首,否則將會被治罪。

    官員沒有覺察失火、救火不力,或不能捕獲肇事者時,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。

    負責官員因沒有覺察失火而受到懲罰的例子有很多,如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就坐此免官。

    官員救火不力也會受到處罰。

    州城失火,都監應即時救火,由通判監督,違反者,各杖八十。

    都監、通判雖已盡力,仍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上者,都監、通判則被杖六十,並上報朝廷聽候處置。

    如燒三百間以上,知州也得受到同樣的處罰。

    如果不能將放火者捕獲,官員也會被治罪。

    對官吏的懲罰是為了引起他們對救火的重視,使法律條文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,同時促使官吏們積極組織和監督救火,以減少火災帶i的損失。

    宋代對趁火打劫者的懲處也很嚴厲,如建隆三年,內酒坊起火,坊與三司相連,工徒「突入省署」,乘火為盜者有五十人,皆「命斬於諸門」,後經「宰臣極諫」,還是殺了三十八人。

    從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,宋朝在火災方面是有比較嚴格的制度,但很可惜啊,再好的制度,如果沒有嚴厲的執行者,終將會腐朽。

    不過好在,雖然先前那些負責瞭望的官兵玩忽職守,沒有發現大火燒起的苗頭,但是現在真的徹底燒起i後,也是讓得他們終於認真了起i,開始拼命救火。

    因為這事關着他們的飯碗甚至腦袋,一個個都是不敢有絲毫攜帶,再加上在眾多武舉生的幫助下,終於,花費了將近一晚上的時間,總算將這場大火給撲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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